养老机构停业老人转移入住他处 养老公司拒退还入住押金成被告
如今,养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家庭选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照护场所。那么,在老人已没住养老机构的情况下,其所交的押金,养老公司该不该退还呢?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养老机构停业整顿 老人转移入住他处
2020年4月14日,张某甲、张某乙与某养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一份,张某甲依协议约定缴纳紧急备用金(即入住押金)1万元,A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林某(张某甲妻子、张某乙母亲)入住A公司经营的泉州某医院医养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
2022年9月10日,A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张某甲一方,称康复中心消防检查需要停业整顿,林某已移至某医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营的某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养老,要求张某甲、张某乙前往B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2022年9月11日,托养人林某、托养人的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张某甲与收养单位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林某自2022年9月1日起入住B公司经营的福利中心。同日,B公司出具医疗保障金说明,主要载明“后续若康复中心没有落实保证金退还,我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起诉索要万元押金 法院判决退还
林某因病住院,于2023年1月30日后未再回到福利中心养老,双方未办理出院手续。
事后,张某甲、张某乙一方要求A公司、B公司退还1万元押金,却无果。于是,两人作为原告,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1万元押金,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甲、张某乙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入住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将林某从康复中心转移至B经营的福利中心养老后,张某甲亦到B公司办理了相关的入住手续,可以推定张某甲、张某乙亦认可了林某转移至B公司养老。根据林某不再居住养老的时间,可以认定林某在B公司经营的福利中心的出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障金说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23年1月30日起算六个月,因此该保证期间于2023年7月29日届满,张某甲、张某乙于2024年3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B公司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应返还张某甲、张某乙入住押金10000元。
规范养老押金管理 维护契约信任
法官介绍,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年人进养老中心养老较为普遍,但当前养老行业存在押金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等问题,纠纷频发已影响公众对养老机构的信任。
法官说,该案明确要求养老中心履行退还押金义务,防止养老机构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通过公正裁判修复受损的契约信任关系,向社会传递“合法经营受保护、违法行为必追责”的明确信号,对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强化契约精神、构建老年人友好型养老服务体系具有深远的法律与社会意义,切实回应了老龄化社会的法治需求。
法官提醒,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缔约能力、风险防范意识方面存在局限,在缔约阶段要审慎评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建立理性预期,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此外,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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