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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否侵权?法院:被曝光信息仅限法定内容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4-03-21

近年来,法院会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以此敦促其履行债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这么做是公务之需,如果个人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平台上发布作品  辱骂失信被执行人

小亚、小原夫妻俩因与小哲合作的生意项目失败而产生怨怼,二人多次在短视频平台、论坛发布作品,作品中多次使用小哲及其家人的肖像图片并配以“四处骗钱”“到处都是找你们全家要债的”等辱骂、威胁性言语,以此来恐吓小哲及其家人。

小亚、小原表示,小哲是失信被执行人,自己发布的作品只是监督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小哲则认为小亚、小原在网络平台发表的作品恶意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对自己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同时还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便将小亚、小原夫妻诉至南安法院,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发布作品的网络平台向其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判决  夫妇侵犯对方名誉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亚、小原确是作品发布账号的持有者,在具有公共性的网络平台上发布内容明确指向小哲本人的作品,且在作品中多次使用明显含有侮辱、贬损的词汇及小哲家人肖像图,引发多人浏览、评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小哲的客观评价,严重侵害了小哲的合法利益。故可以依法认定小亚、小原已侵犯小哲名誉权。

南安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小亚、小原立即停止对小哲的侵权行为,删除已发布的侵权内容;小亚、小原需在发布作品的网络平台发表向小哲赔礼道歉的内容,其内容保留时间不得少于7日并由法院核定;小亚、小原需向小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小亚、小原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信息仅限法定内容

法官表示: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的内容,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本案中,小哲确是失信被执行人,其未还清债务的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客观公开此项内容而导致网友集体声讨,甚至是影响到个人及家人的工作生活,都属于小哲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也是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价值所在。

但本案中,小亚、小原二人在作品中多次使用明显含有侮辱、贬损的词汇及小哲家人肖像图的行为,已超出未履行生效裁判事实之外,侵害了小哲名誉权。网络监督有助于催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偿还债务,但网友对其个人隐私不应过渡挖掘,更不应频繁转发不实消息以及发表侮辱性的网络评论,让网络监督异化成网络暴力等侵权行为。(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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