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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曝光!十家餐饮店被查!原因竟是……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4-03-15

近期,鲤城区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现曝光4类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何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燃气储存、销售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鲤城区芙蓉街391号内存有大量液化气钢瓶,执法人员立即到场处置。经查,何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燃气储存、销售的违法行为,现场查扣燃气气瓶85个(其中涉嫌无证经营气瓶45个),总容积合计1.598立方米。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二】

10家餐饮店未正常使用燃气报警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近期,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门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益民街824号、益民街828号、新门街785-12号、美食街69-32号、美食街69-50号、西街11号、西街373号、新华北路109号、新华北路200号、九一路30号、兴贤路52号等10处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断电关闭状态,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依法对10家餐饮场所分别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三】

刘某玉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1月22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江南大街泉山大酒店后排路段检查时发现,有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事危险品运输事项,车上运载液化石油气共计20瓶,其中满装气瓶2个,其余为空瓶。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闽C-97MG3轻型厢式货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案件移送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

经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立案调查查明,闽C-97MG3轻型厢式货车实际所有人刘某玉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四】

曾某墩存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月8日,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曾某墩驾驶中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共计124瓶。经查实,该车从泉州鲤城区何海液化气供应站出发到金源液化汽站(鲤城)灌装液化汽,后返程回泉州鲤城区何海液化气供应站。曾某墩存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鲤城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责任编辑:苏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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