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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审 机动车拟免征环境保护税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16-08-30

释疑

排污费征收存在哪些问题?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但排污费征收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2014年,国家将污水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提高至1.4元和1.2元,但仍远低于污水和废气每污染当量2.46元和2.1元的治理成本;二是行政干预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划定“无费区”“企业宁静日”等,不许征收排污费;三是环保部门经费依赖排污费现象较为严重。省级部门经费保障状况相对较好;市级部门经费保障依赖排污费程度较高;县级部门经费保障情况较差,严重依赖排污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不足,“以收定支”即根据排污费收入确定环保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的现象十分普遍。

楼继伟昨日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北京等18市拟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8月29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据悉,拟试点期限为两年。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根据草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有重大立功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获取确实、充分证据的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在办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的案件时更是如此。他表示,“为适应证据高标准的要求,防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需要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他指出,按照草案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从轻处罚,即使处罚后发现漏罪仍可以追诉。

在审前程序方面,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时,检察院还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提起公诉。

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这18个城市也是此次拟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目前两年试点期限已满,此次拟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开展试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前速裁案件试点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而此次草案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人民管辖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同时取消了罪名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周强解释称,速裁程序试点,系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此次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意在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要追责

草案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周强同时指出,“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

周强表示,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为了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影院偷票房情节严重拟停业整顿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9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新增了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同时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

电影审查应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评审

去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据悉,初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地方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草案二审稿对上述建议作出回应:“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此前,草案对电影不得含有的内容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了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此次草案第十六条增加规定,电影不得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内容。

票房造假将受行政处罚

今年4月19日、2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万达院线有限公司总裁曾茂军直言,目前票房造假的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偷漏瞒报少报票房的情况,也有虚报多报票房,利用该方式洗钱的情况,还有把电影作为金融工具,通过炒作票房等方式圈钱等情况。博纳影业集团总裁于冬则透露,当前影院存在着大量偷漏瞒报票房的行为,有的影院放映一部影片甚至偷取90%的票房。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提供销售收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建议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此前有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电影摄制许可已实行“零门槛”,只要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都可以申请拍摄电影,多年来未再审批这类企业资质,对于拍摄管理,可通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或审查把住“入口关”。草案规定,取消摄制电影的资质许可,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程序,加强电影立项阶段的审查,同时增加由电影主管部门“颁发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

此外,法律委员会认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虽有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已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管理制度,“仍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

来 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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