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春节、元宵节临近,为进一步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此通知。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的要求,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要按照既定方案要求,牵头组织整治,协调整改经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严格落实临时防护措施。
二、乡镇、街道要实施分块划片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村庄和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节前组织村居民清理屋前楼后、疏散通道、屋顶阳台可燃物,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和灭火及疏散逃生演练。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四、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发布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加强共用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严禁电动车停放在建筑物疏散通道,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供居民使用。
七、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八、各地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播放有针对性消防公益广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要结合冬季火灾特点,充分利用互联网站、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宣传冬季火灾防范常识,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电气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公民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可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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