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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消委会发布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16-03-15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早报记者 李菁 通讯员 苏晓晖)今天是“3·15”,泉州市消委会昨日发布2015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消费陷阱和消费纠纷时,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4S店收取“代办服务费” 52名贷款购车市民被坑

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福建丰顺达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以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理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2

无照生产卫生巾 冒用“佳期 goodcare”商标

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个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 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该局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 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另外,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3

虚假宣传“最优”工艺品 月销355件实为假数据

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当事人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月销355件”等内容不属实。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000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4

商家收集过期化妆品 篡改标示日期和有效期

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办的晋江市安海镇顺翔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那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再次销售。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案例5

超范围经营红木家具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2015年4月16日,泉州市工商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依法对位于洛阳镇吉贝村口的家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各类红木家具”等信息。

但是,检查发现该厂销售大厅中摆放有红木家具5套,且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悬挂相关产品保证文件。工商部门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销售上述涉案的红木家具并处罚款9300元;2.对当事人擅自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红木家具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案例6

泉港某大酒店“砸金蛋” 却定了“最终解释权”

2015年8月17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泉州市泉港某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酒店发布的广告单上标注“某大酒店为回馈新老客户重磅推出,活动时间:2015.8.1开始,全场啤酒、洋酒、红酒买2送1,砸金蛋中大奖,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酒店所有”等字样。

该广告单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格式条款。其中“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酒店所有”的条款,构成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构成了利用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7

市区一KTV当“霸王” 会员卡出现“最终解释权”

2015年4月22日,鲤城区工商局依法对位于市区某自助KTV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泉州市鲤城区永超娱乐有限公司涉嫌在会员卡格式条款中规定“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文字内容,属于单方规定经营者对合同享有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

至案发日止,KTV相关负责人称凭会员卡消费没有获利。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8

销售注水牛肉 被罚35000元

2015年7月下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对某农贸市场的叶某某牛肉摊进行跟踪暗访,并用快速检测试纸对其售卖的牛肉进行检测,初步发现该牛肉摊售卖的牛肉有注水现象。

经查,叶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在宰牛前对牛进行注水,屠宰后得180斤牛肉,之后当事人将注水牛肉运载至农贸市场,以人民币3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且全部售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当事人销售注水牛肉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5000元罚款。

案例9

生产一次性纸杯 却无许可证

2015年1月14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泉州市丰泽区某街道对杨某经营的某纸杯生产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纸杯厂现场正在生产的一次性纸杯不能提供相应的食品用纸容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扣押了101箱一次性饮用纸杯并抽样送检。经查,该纸杯厂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用容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食品用纸容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未按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用纸容器(一次性饮用纸杯)101箱(2000个/箱);3.罚款5454元。

案例10

出租车故意绕路 打表42.5元却收53元

去年,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乘客方某来电投诉,称其从泉州高铁站乘坐泉州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闽CT1234到泉州世贸酒店,司机金某故意绕路,全程走了18.5公里,到达目的地以后,计价器上显示的金额是42.5元,司机却收了乘客53元车费。

丰泽大队接案后立即通知出租公司管理人员并携驾驶员金某到大队进行调查。经查,司机金某承认自己向乘客称10元为燃油附加费,多收取了10元车费。支队丰泽大队经过调查取证后根据规定对当班驾驶员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扣从业资格证6分,要求其带车离岗学习三天。

来 源:泉州网-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张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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