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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代理申诉制度 彰显法律援助温情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16-06-28

 

律师值班接待当事人

法律援助是社会的一把“温情伞”,在逐步降低援助门槛、力求让每个贫弱群众都能打得起官司的同时,法援惠及的群体和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契机下,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探索代理申诉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一次次的实践与探索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以市司法局名义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申诉案件代理机制,也为需要提供帮助的申诉人带去了福音。

提供多样法律援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申诉人经济困难的且申诉所涉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内的,可以向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会认真分析个案法律问题,并按规范程序,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参与申诉代理,首先可以提供多样化服务,帮助申诉人更好地行使申诉权利。具体表现为,申诉人因要向法院、检察院申诉申请援助的,给予代写法律文书帮助,提供代写申诉材料服务;法院、检察院对于申诉案件通知举行听证会的,给予提供代理援助,指派律师参加审查程序;法院决定再审的,给予提供再审代理、辩护援助,指派律师参加再审诉讼活动。当然,如果申诉人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可以不提供申诉代理法律援助,但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劝导当事人息诉息访。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09年,因子女抚养纠纷,何某将前夫刘某诉于晋江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女儿刘某某由何某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85400元。2014年何某以女儿刘某某名义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2015年法院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何某不服法院判决,于同年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走进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罗某为其提供申诉援助。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申诉代理下,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罗某分析道,“法院的裁定并无问题,我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何某提供了援助,之后为何某释法说理,劝其理性看待。直到现在,何某都没有再申诉过。”

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尽管近年来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很难把握生效裁判、决定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如果盲目申诉,很可能走上漫漫的信访维权道路。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诉代理,就是本着扶贫帮弱的初衷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申诉人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缓冲地带”, 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专业律师为您“把脉”

保障优质代理服务

法律援助除了帮助一些申请人有效规避诉讼风险之外,更重要的是搭建平台、建立便捷的渠道联系,给申诉案件一个准确的“把脉”,引导申诉人进行理性的诉求,为申诉人提供更优质更方便的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一方面,在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以律师值班方式推动代理申诉制度实施的新措施,给法援律师和申诉人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便于申诉人法律咨询、寻求援助。据悉,目前市中心及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晋江、永春等中心均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聘请社会律师参与窗口接待,充实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依托社会律师办案,将大部分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办理。另一方面,在律师选用上,推行点援制,成立了由110名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将志愿律师团名单和专业分工设置成名册置于中心接待大厅并上传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网站,供受援人自主选择承办律师。

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进行申诉案件代理,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衔接机制方面、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方面也都做出了新的尝试,力求在充分贯彻文件精神的前提下,为更多需要申诉代理的贫困群众提供优质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让贫弱群体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浓浓温情。

□本报记者 黄嘉琳

来 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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