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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及实施相关问题汇编

http://www.qzce.com【泉州经济网】2020-03-24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及适用对象基本规定

(一)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含义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是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以及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缓三类优惠措施。

(二)三项社会保险阶段性减免政策及适用对象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1.免征对象: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24%费率(单位16%、个人8%)缴费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政策及适用对象

自2020年2月至6月,我市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保(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中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降至0.3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按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三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企业划型

(一)一般参保企业的划型

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的划型

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的划型

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对企业划型存在异议的处理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减免流程

(一)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征收信息系统,增加申报项目的必要校验,参保单位直接申报缴费,根据划型类别自动适用减免政策,享受减免优惠。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二)职工医保减征流程

医保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参保单位直接以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享受减免优惠。

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一)三项社会保险2月份已缴费款的处理

1.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直接由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2.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中小微企业2月份已缴费款退费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通过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职工医保2月份已缴费款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缴的职工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由当地医保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也可以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办理

(一)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基本政策规定

1.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企业。

3.缓缴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21日以后才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4.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二)缓缴与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衔接

我省及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参保单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不属于阶段性减免的部分,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

(三)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办理

1.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3.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职工医保缓缴的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即工伤团体险)的减免政策

(一)工伤团体险减免基本政策规定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二)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的确定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及其与阶段性

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的关系

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即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在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

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

不影响参保职工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来 源:泉州税务 责任编辑:许凌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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